第四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發(fā)生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責任主體及相關當事人無法聯(lián)系等情形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協(xié)助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fā)現(xiàn)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審查并作出決定。
第四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責令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的決定,相關單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相關行業(yè)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規(guī)范本領域建設市場秩序,對違法發(fā)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進行查處,并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糾正。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相關行業(yè)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資金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四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并依法為請求支付工資的農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務相關機構應當積極參與相關訴訟、咨詢、調解等活動,幫助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四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yè)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執(zhí)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要求,通過以案釋法等多種形式,加大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普及宣傳。
第四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對用人單位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
用人單位有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必要時可以通過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等形式向媒體公開曝光。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jié)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有關部門應當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名單,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yōu)惠、評優(yōu)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guī)予以限制。
拖欠農民工工資需要列入失信聯(lián)合懲戒名單的具體情形,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guī)定。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蛘哒顿Y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tǒng)進行公示。
第五十條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第五十一條 工會依法維護農民工工資權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請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編造虛假事實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或者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
(二)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三)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yè)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guī)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guī)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yè)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jīng)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jiān)督管理;
(三)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jiān)督管理;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xiàn)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yè)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三)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 不依法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的,由金融監(jiān)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jiān)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情節(jié)嚴重的,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guī)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經(jīng)批準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guī)模、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yè)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yōu)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jù)。
第六十一條 對于建設資金不到位、違法違規(guī)開工建設的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對建設單位負責人依法依規(guī)給予處分。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依規(guī)給予處分。